2012年9月20日 星期四


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是就釣魚台列嶼主權歸屬,中國(包括台灣海峽兩岸)與日本因立場不同引起的的主權爭議。[1][2][3][4][5] 亦有某些觀點將其視為在中華民國日本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三方間因立場不同引起的爭議。

主權歸屬簡單歸納歷史與現狀

背景資料、最早發現及有效行使主權

地理上釣魚島距離台灣彭佳嶼約140千米,距離日本領土石垣島約175千米。釣魚島是中國在明朝或更早(至少可上溯至1372年)先發現的[6][1],此點不存在官方爭議。從包括1906年奧本海(L. Oppenheim)和1928年休伯爾(Max Huber)闡述的國際法「先佔」原則來看,佔領一塊無主土地必須合乎下列五項步驟:⑴領有的企圖、⑵無主地的確認、⑶佔領的宣告、⑷佔領的行動、⑸實效管轄,才能成立。[7][8]18世紀以前,15至16世紀,在國際法上是「發現即領有」的時代。[7][8]中日雙方有爭議的是:中國大陸和台灣方面都認爲中國在明朝不僅早先發現,而且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明朝第11任冊封使陳侃的《使琉球錄》[9]、1562年(明嘉靖四十一年)的《籌海圖編·沿海山沙圖》的編纂記載等,證實當時已實施了有效主權支配,因此中方對釣魚島群島早已擁有無可辨駁的主權[10][11][6][7][12][13]1556年,鄭舜功奉命赴日考察後撰寫的《日本一鑒·萬里長歌》中明確記載了釣魚台屬於台灣:「……釣魚嶼小東小嶼也」(「小東」即當時對台灣的稱呼),說明中國當時已認定釣魚台等島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14][15]到1683年中國清朝時期,清政府在澎湖海戰迫使鄭克塽投降,康熙帝將台灣劃入大清帝國版圖,歸福建省管轄。清朝的第二任琉球的冊封使汪楫於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其使録《使琉球錄》巻五中,對赤嶼(屬釣魚列島)和姑米山(屬琉球王國)之間的海域有著「中外之界」的描述。[16][17][12][18]故此中方無論是北京還是台北在正式官方聲明中均堅稱釣魚島列島是自己的固有領土[4][2]。而日本政府的觀點[5]是,中國雖在明朝或更早先發現了釣魚島,但至甲午戰爭開始後、日本簽訂《馬關條約》三個月前,即1895年1月,經過日本政府的考察,釣魚島定義為無主地,認為中國只憑先發現或因地理原因並不可作為擁有主權的充分證據,而將釣魚島納入日本版圖。

有關釣魚島主權的眾合約

  • 《馬關條約》:1895年甲午戰爭結束,中方戰敗,中方被迫與日雙方簽定《馬關條約》,第二款第2條註明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條約又指明兩國將按照此一條款,以及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另行劃疆界。可是現在沒有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在「日本亞洲歷史資料中心(JACAR)」公開的馬關條約日文版原本資料「御署名原本・明治二十八年・條約五月十日・日清両國媾和條約及別約」[19]。《馬關條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被廢除。
  • 舊金山和約》:戰後美日在排除戰勝國當事國之一的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情況下簽訂《舊金山和約》[24][25][26],《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明確具體提及釣魚島,美國根據該條約第二章第三條託管北緯29度以南的南西群島時,將釣魚島群島亦劃入其中而託管管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台灣問題等在一開始就反對舊金山和會和《舊金山和約》本身,多次宣稱該合約違反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因而非法和無效[25][26]

二戰後至1970年代初凸現出來的主權歸屬爭執

二戰結束後,1946年11月美國政府發表聲明,將琉球小笠原群島、原日本託管統治區域置於美國的戰略託管之下,並且將此方案向聯合國提出。1947年4月2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美國的提案。1947年9月23日,當時代表中國民意諮詢機構的國民參政會曾反對把琉球歸屬日本,要求在對日和約中規定琉球應交中華民國託管。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長張群出席國民參政會會議時,也提出「琉球群島與我國關係特殊,應該歸還我國」。但美國拒絕了中國對琉球統治權的要求。[27]其後中華民國並未將釣魚島劃入台灣範圍,釣魚島標以「尖閣列嶼」的字眼。故臺灣公論報社長阮大方著《向時代嗆聲 對歷史負責》於第二章言論自由篇「四篇專欄點燃保釣火種」(本書第115頁)記載:「…《經濟日報》創刊,是國內第一家專業小眾媒體,大虧,報社內部出現停辦的壓力,正在此際,民國五十六年九月我因反對美國把琉球交給日本管轄,而到處找資料,撰寫了六篇十分有內容、圖文兼備的專欄稿,特別強調釣魚台(日本稱之為尖閣)列島不屬於琉球,應歸屬台灣!不料才刊出四篇,就大禍臨頭,被蔣介石親口下令停刊。原來美國在向聯合國提出終止琉球託管、交給日本管轄之前,即曾向蔣先行照會,當時維持對美關係友好,是最高「國策」!因此負責宣傳的執政黨第四組(後改文工會)為此正式行文各個新聞媒體,不要報導及評論此事。…」在戰後美軍統治琉球期間,美軍使用釣魚島作為炸射演習場付租金給釣魚島地主日本人古賀善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沒有直接提及釣魚島問題,但如上所述,因台灣問題等在一開始就反對舊金山和會和《舊金山和約》本身。
1895年在甲午戰爭中勝利的日本經內閣會議審議決定正式在釣魚台建立航標、並將該島編入日本領土,但此後直到1969年日本實際上並未在該島建立任何錶明領土歸屬的標樁。[10][28]1961年4月4日由日本建設省國土地理院第8期第8號承認濟(即批准書)批准出版的日本九州地方地理志的地圖中,只標註有日本南西諸島,沒有「尖閣列島」(即中國釣魚台);到1971年,在日本出版的兒童百科全書中的日本地圖上,同樣也沒有把「尖閣列島」列入日本版圖[27]1968年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勘察中國東海,附近海域似藏有石油,1969年琉球列島石垣市方在釣魚台上建立了國標;1970年8月31日,在美國監督下的琉球政府立法院起草了《關於申請尖閣列島領土防衛的決定》。[10][27]1971年6月17日,美國與日本簽署沖繩返還協定,1972年5月將釣魚島列島的行政管轄權隨同沖繩管治權一起交還於日本。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71年開始對日本對釣魚島行使主權提出抗議。[2][4]中日兩國都是在瞭解到這些島嶼的周邊海底有可能出產石油的情報後,才開始強調自己的領有權。[28]

爭論要點

中方認為
  • 清朝始已經對釣魚島有實質控制並將其劃為台灣附屬島嶼,《馬關條約》中割讓者當包括釣魚島,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雖同花瓶嶼等未在條約中一一列舉,但同其他台灣附屬島嶼一樣已包括在《馬關條約》第二款第2條中,[15]所以按照二戰後重要協議《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廢除《馬關條約》,釣魚島應和台灣、澎湖列島等一起歸還中國。
  • 清朝始已經對釣魚島有實質控制,而日本在中國之後,違反了上述國際法理中的⑵⑶⑷暗自霸佔了釣魚島。[7][29]即使日本稱《馬關條約》中割讓者不包括釣魚島,但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其無條件投降所依據的《波茨坦公告》規定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簽署囯美國、中囯、英國所決定的小島,其中不包括釣魚島列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內容的解釋權在其簽署國暨戰勝國,而不在被迫接受它們並無條件投降的戰敗國日本。)[23],所以日本應該歸還暗自霸佔的釣魚島。
日方認為[5]
  • 清朝在1885年前雖然已發現釣魚島且有清國人至此,但並沒有對釣魚島有主權宣示行為,所以日本可基於無主地先佔的法理取得主權。
  • 1743年乾隆時代編纂的地理書『大清一統志』第335巻中,台灣府東北端是「鷄籠城」(現基隆市),在書中收錄的「台灣府圖」中,尖閣群島不是台灣附屬島嶼。[30][31]
  • 江戶時代的經世家林子平所著的三國通覽圖說(1786年、天明6年)的附圖『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嶋之圖』[32][33]中,尖閣諸島和中國大陸同色,但是地圖中清治時代的台灣和中國卻繪上不同顏色,因此圖說只能顯示著者林子平個人對當地的認識,不能反映日本政府的立場[34]
  • 假設釣魚島是清朝的故有領土而非「無主土地」。但《馬關條約》中割讓的不包括釣魚島;而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日本控制釣魚島從1895年到1971年75年間從來沒有反對,所以可視為領土轉讓。1920年中華民國駐日本領事在政府公文書感謝狀裡稱釣魚島為「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
  • 就算《馬關條約》中割讓者包括釣魚島,但釣魚島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二戰後日本成為戰敗國,而中華民國戰勝國,但中方卻沒有反對釣魚島主權問題,不少官方刊物也記釣魚島為日本領地(1945年到1969年台灣及中國大陸的多種公式地圖(包括軍用地圖在內)上以「尖閣諸島」稱呼過該群島。),所以可視為領土轉讓。
中方對「無主地先佔」說的反駁要點
  • 根據國際法,特別是休伯爾(Max Huber)闡述的時際法(Intertemporal Law)概念和原則,1895年1月14日,即日本內閣決議將釣魚台群島「編入」日本領土的那一天,是判斷處理釣魚台群島主權歸屬的「關鍵日期」。史實表明,在1895年1月14日之前,中國至少已持續與和平地對釣魚台群島顯示主權權力達400年之久,且早在明代即已將釣魚台納入本國海防區內,確立行使軍事管轄;釣魚島自古為台灣漁民的漁場;且清朝出使琉球的使者稱釣魚島之外海域為「中外之界」;這些均可說明中國當時的確在日本勘察釣魚島前對此地有實質及官方主權上的行使及控制;可以認定中國在「關鍵日期」以前是釣魚台群島的合法主人,釣魚台主權是屬於中國的,日本根本沒有憑藉「有效先佔」取得釣魚台主權的法理基礎。[8]
  • 在簽訂馬關條約前的日本曾經承認中國對釣魚台擁有主權,1783年1785年在日本出版的標有琉球王國疆界的地圖上,釣魚台都標示屬於中國;日本勘察釣魚島前官員之間的通訊也表示當時日方至少認為釣魚島為中方的「勢力範圍」;直至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前,日本從未對中國擁有釣魚台主權提出過異議。[10]此外,1702年日本幕府繪製的《元祿國繪圖》、《元祿日本總圖》、《皇國沿海浬程全圖》、《大日本六十餘州細圖》四圖中的琉球國部分,不含釣魚台;1719年日本幕府大臣新井白石撰《南島志》記載的琉球三十六島名以及所附琉球國圖,均不含釣魚台;1810年日本山田聯繪《地球輿地全圖》,以中國命名標示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而且這些島嶼和中國顏色一致。[35];1838年日本幕府繪製的《天保國繪圖》中的琉球國部分,不含釣魚台;1867年日本開成所以伊能忠敬繪圖刊成《官板實測日本地圖》所附《琉球諸島繪圖》,不含釣魚台;日本帝國建立之前,日本與釣魚島列嶼主權上毫無關係。[36]
  • 關於「無主地」的確認,日本方面確曾做過調查,但調查的結論是釣魚台等島「並非無主之物」[37];1895年1月中日甲午戰爭期間,日本乘戰勝之機以文書作業方式將釣魚臺列嶼編入日本版圖,日本擔心中國的「疑惑」在行動上採取了「秘而不宣」、伺機竊占的策略,因而它對釣魚台的佔有自始至終沒有作佔領宣告,不通知中方、不列入條約,違反了上述國際法「先佔」法理中的⑵、⑶和⑷,整個佔領過程具有明顯的竊占特徵,是秘密竊占,不法侵佔。[7][8]
中方對「默認主權領土轉讓」說的反駁要點
  • 日方秘密佔領︰日本是以「秘密偷占」的方式暗自霸佔了釣魚島列嶼。1879年李鴻章與日方談判琉球列島範圍時,雙方已明確確認當中不包括釣魚島等島嶼,古賀辰四郎卻於1884年才聲稱「發現」無人島(釣魚島)後,開始種植芭蕉、甘蔗等作物。所謂1926年起向日本政府「繳租」、「購買」、後又轉賣予栗原家族云云,實沒有歷史根據[38]。再者直到二戰結束後都未曾對外公開發表過對釣魚台擁有主權並劃入日本領土的聲明,一直到1969年在獲悉該群島海域藏有石油資源後才在釣魚島建立表明領土歸屬的標樁,中方〔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隨後發表了正式聲明強烈抗議。[8][10][28]
  • 主權劃訂時中日非平等地位︰國際法中,默認主權必須是在雙方平等,未來前景和平穩定的情況才可接受。在二戰前中方和日方絕對沒有平等與未來前景和平穩定。19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駐長崎領事的一封「感謝狀」反映了當時的日本政府通過簽訂不平等條約霸佔中國島嶼的歷史事實,根本不足以作爲中國默認主權領土轉讓的依據。[12][39]還有包括1931年至1945年間的日本侵華戰爭、之後的中國內戰,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客觀上未能、主觀上未足夠重視或是認識到釣魚台問題,日本並不能因此而改變其暗自霸佔並非法持續佔據釣魚島列嶼違反國際法的事實[7][29]。最後,中國大陸和台灣在二戰後進行了內戰,韓戰,文革等,而且受到美日力量的牽制,未必可謂雙方平等。
  • 舊金山和約並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51年就不承認《舊金山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歷來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片面宣布對釣魚島等島嶼擁有所謂「施政權」是非法的。[12]1951年成立不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否定《舊金山和約》時,亦包含否定了日本根據該和約衍生的擁有釣魚島列嶼的依據。[23][12][15]
  • 日方主權未獲美國承認︰即使美國在1971年不顧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抗議把釣魚島等島嶼的行政管轄權移交給日本,但美國政府迄今也未承認日本對該群島的主權宣稱。[40][12][15]
  • 日本殖民地圖不應用作歷史依據︰由於日本曾殖民過台灣與澎湖,造成一些出版社沿用日佔時期的地圖將釣魚島列嶼標為尖閣諸島。這些只是近代中國半殖民地歷史的遺痕,而決不能證明日本對釣魚島等島嶼擁有主權。[12]
  • 台灣對釣魚島曾作有效管治︰1955年在中國內戰中失利已退據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自大陳島撤軍時,曾於釣魚臺短暫駐軍;1970年台灣龍門工程實業公司為打撈拆除沉船曾派工人前往釣魚臺列嶼的黃尾嶼建造碼頭、台車軌道及房舍等建築。[41]

兩岸觀點

目前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觀點與台灣(中華民國)官方觀點基本一致。[42]
1786年乾隆五十一年)日本仙台平民評論家林子平寫作的《三國通覽圖說》之《琉球國全圖》中顯示福建前往琉球中山南北兩條海路路線,其中南路標示花瓶嶼彭佳山釣魚台黃尾山赤尾山諸島採用了與福建省相同的顏色。
中山傳信錄》卷一針路圖 標示福建琉球路線圖一
中山傳信錄》卷一針路圖 標示福建琉球路線圖二
1885年,日本欲占釣魚諸島,但由於害怕會引起清朝的疑慮乃至紛爭,時任日本外務相的井上馨決定「暫時不輕動」。
1946年1月29日《聯合國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第3條規定日本版圖的範圍「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其中不包括釣魚島群島(釣魚島群島最北的黃尾嶼在北緯30度以南)。

明朝有關釣魚島的歷史記載

  • 1372年明朝洪武時期遣琉球國使臣楊載發現釣魚島,表明中國人發現釣魚島比日本人於1884年首次登陸釣魚島的時間至少早了500年。[6][1]
  • 除上述背景資料中提到的中國明、清時期表明釣魚島列嶼為中方領土的證據外,至少還能列出諸如明朝永樂元年即1403年的《順風相送》,一般認為該書是最早記載釣魚台名稱的史料之一,英國牛津大學波德林(Bodleian)圖書館存有該書的謄抄本;[14][15]
  • 萬曆十年(1582 年),釣魚台列島被劃入福建省的官方地圖,成為中國漁民的主要捕魚區[43]

清初有關釣魚島的歷史記載

  • 清康熙冊封副使徐葆光(1719年赴琉球)所著的《中山傳信錄》,[44][11][15]等。徐葆光的《中山傳信錄》圖中,採用中國的「釣魚島」為島名,並將釣魚島和中國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紅顏色標出。琉球群島則用黃褐色標出。
  • 日本和古琉球王國1894年以前的歷史資料亦支持或承認中國明、清時代領有釣魚島列嶼;日本在1895年以前的地圖中,多次將釣魚臺群島標示為中國領土,並採用中國對各個島嶼的命名。[10][15]1785年由日本人林子平編寫的地圖書《三國通覽圖說》,裡面的附圖將釣魚台列島歸入大清領土,釣魚台、黃尾山、赤尾山等島嶼使用和大清帝國相同的粉紅色表示。此書曾以法語及德語在世界發行。有關此書在日本歷史上的權威性:日本政府曾在正式外交途徑使用此書,1861年11月,在日美有關小笠原群島歸屬問題的交涉中,江戶幕府以法語版《三國通覽圖說》一書的附圖向美國政府證明日本對小笠原群島的主權,雖然當時小笠原群島只有歐洲移民,還沒有日本人,日方以該列島為日方先發現為由,向美英政府申索主權成功。[32][11][15]
  • 1877年出版的日本官方關於沖繩地理最早的權威著作《沖繩志》,作者系1875年受明治政府委派到琉球推行「廢藩立縣」的官員伊地知貞馨。他在沖繩全島名稱和附圖中均未提到釣魚台或「尖閣諸島」。[45][15]
  • 1879年李鴻章就琉球處分事件界定琉球列島範圍時,日本向中國提交的有關琉球所屬36島如宮古八重山群島地理範圍資料中內,未包括釣魚島等。也就是說,當時日本官方認為釣魚島列嶼不屬於琉球群島,因此釣魚臺列嶼的主權並非在日本吞併琉球時同時移交日方[46]。是以1895年之前,琉球乃至後來被併入日本的沖繩都只有36島而從未包括釣魚島,中國與琉球之間的國界線在赤尾嶼久米島之間,這是當時中國、琉球、日本三國曆史文獻中的一致看法。[15][42]
  • 1884年日本政府聲稱發現釣魚島後,主張釣魚島列島於此前為無主土地,其後要求沖繩縣令在釣魚島的屬島黃尾嶼開墾可輸往歐洲信天翁,並立國標。但根據日本政府的《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沖繩縣令西村捨三於1885年9月22日回覆內務省,稱「該列島早為清帝所冊立的中山王的使船所悉,其名與《中山傳信錄》一書中提到的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相同;如果和之前剛立國標的大東島一樣處理,恐有不妥」[37]。但是日本內務省對此回覆並不滿意。在上層的壓力之下,西村再次回覆「建設國標,或事關清國,萬一有不測,該如何處理?」當時沖繩縣令西村捨三早已知釣魚島列島並非如大東諸島[47]一般的「無主土地」。
  • 1885年9月6日,上海申報刊登了一條題為《台島警信》的新聞,內容全文:「《文匯報》登有高麗傳來信息,謂台灣東北邊之海島,近有日本人懸日旗於其上,大有占踞之勢,未悉是何意見,姑錄之,以俟後聞。光緒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1885年9月6日)」[28][48]。同年10月21日,日本外務卿井上馨回應山縣有朋欲於釣魚島列島立國標一事時稱:「此島嶼近清國之境,較之前番勘察已畢之大東島方圓甚小,且清國已命其島名。近日清國報紙等,風傳我政府欲佔台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云云,對我國心懷猜疑,我國已屢遭清政府之警示。此時若公然驟施立國標諸策,則易為清國所疑。竊以為目下可暫使其實地勘察,細報港灣之形狀及有無開發土地、物產之望,建立國標、開發諸事可留待他日。此次勘察之事,不宜見諸官報及報端為上,萬望以之為念。」[49][28]根據日方資料,《馬關條約》前日方除釣魚島列島外,並未正式登陸過其餘島嶼,由此可知日本外務卿井上馨指的台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乃釣魚島列島無疑。而日本當時在明知釣魚島列島不是「無主地」而是「有主地」即中國所屬島嶼的情況下,採取了違反國際法的「秘密偷占」方式暗自霸佔了中國所屬的釣魚島列島。[7]

甲午戰後有關釣魚島的歷史記載

  • 1895年日本在《馬關條約》簽訂前三個月自行將這些島嶼劃歸給沖繩縣管轄,這一舉措未向當時中國政府宣告亦未得到當時中國政府的承認。[7]
  • 19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駐長崎領事馮冕就日本政府對31名遭遇海難的福建省漁民的救助的一封「感謝狀」,係當時的中國正處於北洋政府統治時期混亂狀態,而早在1895年日本通過《馬關條約》獲得台灣,並在此前先行竊取了釣魚島,而釣魚島又是台灣的附屬島嶼,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所以,在這期間所謂「感謝狀」中的表述,充其量只反映了當時民國政府部分地方官員的錯誤認識,他們的表態和發言並不能夠代表中國政府的原則和立場,更不能改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就是中國固有領土的事實。[12][39]或者說釣魚台列嶼本屬台灣之一部,因《馬關條約》第二條台灣割讓予日本,釣魚台列嶼亦然;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釣魚台期間,釣魚台與台灣俱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他人抗議,可解釋當時駐長崎總領事馮冕何以在感謝狀中承認「尖閣群島」為日本領土。[48]

二戰後有關釣魚島的歷史記載

  • 1943年開羅宣言》載明,日本應將中國的包括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在內的土地歸還中國。其中,台灣係指台灣本島及其周邊島嶼,釣魚台列嶼包括在內。
  • 1945年日本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條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中內容,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其它由《波茨坦公告》簽署囯美國、中國、英國所決定的小島,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島。1946年1月29日,根據《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條,《聯合國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明確定義日本的版圖為「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其中不包括釣魚島群島(釣魚島群島最北的黃尾嶼的坐標為 25°56′N;123°41′E,遠在北緯30度以南)。[50][23]
  • 1951年日本與美國等48國簽定《舊金山和約》,授權美國託管琉球群島及釣魚台群島。作爲戰勝國的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被排除《舊金山和約》協簽之外,更未參與簽署承認或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兩次發表聲明指出該和約的非法性,[25][26][24][51]因而《舊金山和約》及相關規定無權產生將釣魚台主權授予日本的法律後果。[23]並且,即便從《舊金山和約》條款內容來看,美國所託管的琉球並不包括釣魚台。[27]
  • 1961年4月4日由日本建設省國土地理院第8期第8號承認濟(即批准書)批准出版的日本九州地方地理志的地圖中,只標註有日本南西諸島,根本沒有「尖閣列島」(即釣魚台)。甚至到1971年,在日本出版的兒童百科全書中的日本地圖上,同樣也沒有把所謂「尖閣列島」列入日本版圖。因此,日本政府在20世紀70年代初以1953年12月25日美國陸軍少將大衛·奧格登(David A.D.Ogden)代表美國琉球民政府發布的「第27號令」為由對釣魚台提出主權要求的依據是不成立的。[27]
  • 二戰後至1970年期間中華民國政府和台灣民間尚有把釣魚臺列嶼作爲領土使用的記錄:[41]
  1. 1955年間中華民國國軍一部自大陳島撤退後,曾於釣魚臺短暫駐軍。
  2. 1967年4月巴拿馬籍萬噸級貨輪「銀峰號」在南小島附近擱淺,台灣的興南工程公司為拆除沉船,曾於1968年派工人上南小島,在島上建有房舍並設置起重機等機具。
  3. 1968年3月台灣籍「海生二號」貨輪在黃尾嶼附近觸礁,龍門工程實業公司為打撈拆除沉船,曾於1970年間派工人前往黃尾嶼,並在島上建造碼頭、台車軌道及房舍等建築。
  • 1971年左右日本公開對釣魚島群島的主權宣稱、美國將該群島和沖繩一起將管治權歸移交給日本時,中方(包括台海兩岸)隨即提出抗議,申明釣魚島列島是自己的固有領土。[2][4]中方還認為,釣魚台主權歸屬問題是中日雙方之間的問題,沒有中國的參與和同意,日本與任何第三方就此問題所作的安排都是無效的,並對中方沒有約束力。[8]
  • 2009年12月4日最新發現疑為中國古籍浮生六記的第五記「海國記」的「錢泳手抄本」版,其中的「海國記」內的一頁「冊封琉球國記略」,詳載有「…十三日辰刻,見釣魚台,形如筆架。遙祭黑水溝,遂叩禱於天後。忽見白燕大如鷗,繞檣而飛,是日即轉風。十四日早,隱隱見姑米山,入琉球界矣。」。若該書為海國記真實原文,則該記載比日本的古賀辰四郎在1884年發現釣魚台的時間,還整整早了76年,釣魚台應屬於中國。[52][53][54]

日本觀點

  • 日本於1879年廢除琉球藩,改稱為沖繩縣。1885年明治政府內務卿山縣有朋,以公文書「沖繩縣與清國福州之間散在之無人島久米赤島外二島調查之儀」,命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釣魚台。該縣令乃派遣石澤兵吾等五名官員搭乘大阪商船會社的出雲丸,赴釣魚台實地勘查後提出「釣魚島外二山鳥嶼巡視取調概略」報告書,及出雲丸船長林鶴松的「魚釣、久場、久米赤山鳥回航報告書」。此後,經過沖繩縣知事對內務省的數次報告,及內務省與外務省的會商,認定釣魚台列嶼為無人島嶼時,並無屬於清國之證跡,於1895年1月14日的內閣會議決定「內務大臣請議,位於沖繩縣下八重山群島西北,稱久場島、魚釣島等無人島,認應為沖繩縣所轄,在許可該縣知事之申請,建設標杭」,正式將釣魚台劃入琉球所轄之日本領土之內。
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感謝狀(1920年)。時琉球和台灣為日本帝國統治之下,釣魚島列嶼被劃歸沖繩縣八重山郡管轄。
  • 1895年講和會議,中方代表擔心日本將台灣附屬島嶼區域擴大解釋,導致靠近福建島嶼被劃入割讓範圍。因此要求日方說出台灣附屬島嶼明確島名,日方又加上第三條澎湖並註明經緯度。4月17日中日雙方簽定馬關條約,註明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條約又指明兩國將按照此一條款,以及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另行劃定海界。該地圖由山吉盛義3月所繪制,一張台灣諸島全圖;另一張為澎湖島及台灣北部,當中並不包括釣魚島[來源請求]。可是現在沒有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在「日本亞洲歷史資料中心(JACAR)」公開的馬關條約日文版原本資料「御署名原本・明治二十八年・條約五月十日・日清両國媾和條約及別約」[55]。《馬關條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被廢除。5月2日光緒皇帝批准馬關條約,雙方換約大臣於5月8日在煙台換約。負責交接領土的中國代表李經芳再次確認台灣附屬島嶼的範圍,並與日方代表樺山資紀在6月2日簽署交接台灣文據。之後日本對於可能有爭議的彭佳嶼蘭嶼分別向之前與中國在基隆發生戰爭的法國和佔有菲律賓西班牙確認後納為領土。1899年台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發行的台灣總督府第一統計書就以アジンコート島(彭佳嶼)為台灣極北,日治時期台灣北界一直都是彭佳嶼,台北州宜蘭郡屬島為龜山島龜卵島
北京地理出版社(國營出版社)刊行(1960年)。釣魚島列嶼被劃歸沖繩縣八重山郡管轄。
  • 1896年8月,日本政府內務省以免除使用費,期限三十年為條件,核准將釣魚島和黃尾嶼租借給古賀辰四郎。古賀辰四郎在釣魚台和黃尾嶼建造小型碼頭及貯水設備、海產物加工工廠、宿舍等建築物,從事鳥毛、鳥糞、貝類、珊瑚、玳瑁等加工和製造各種魚類罐頭,並種植芭蕉、甘蔗、甘藷等農作物。1909年向內務省報告移民有九十戶,共二百四十八人,開墾面積有六十多町步,11月古賀辰四郎獲得明治政府頒贈勳章。1918年古賀辰四郎在釣魚台的事業,由其次子古賀善次繼承。1919年冬天,有一艘福建的漁船遭遇暴風雨漂流到釣魚島擱淺向島民求救。在古賀善次等人熱心營救之下,這艘遇難漁船「金合號」的船主兼船長郭合順等31名船員,半個月後被護送經由台灣平安回到福建。翌年5月,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對於善意營救海難的義舉表示感謝,由駐長崎領事馮冕代表政府致贈感謝狀給古賀善次等七個人。感謝狀清清楚楚地寫明海難發生場所的釣魚島是「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感謝狀用中文寫的,全文如下:感謝狀中華民國八年冬,福建省惠安縣漁民郭合順等31人遭風遇難,飄泊至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內和洋島(按即釣魚島)承蒙日本帝國八重山郡石垣村雇玉代勢孫伴君熱心救護使得生還故國,洵屬救災恤鄰當仁不讓深堪感佩,特贈斯狀以表謝忱。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馮冕(印)中華民國9年5月20日(公印)(蓋在「9年」上)相關文書現仍保存於八重山博物館。1926年無償租借期滿,古賀善次開始向日本政府繳納租金。1932年,古賀善次再向日本政府申請獲准出售已列入日本政府國有土地的釣魚台島、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四島,該四島乃成為古賀善次的私有地,古賀善次依照日本政府的土地稅法,每年向日本政府繳納土地稅,古賀家直到太平洋戰爭爆發才撤離釣魚台。
  • 1945年4月1日:在沖繩島戰役中,美軍登陸沖繩本島,並在當日成立美國海軍政府。根據美軍琉球佔領第一號公告第二條,擱置琉球群島所有日本帝國政府之權力。日本於8月15日宣布無條件投降,按照一般命令第一號琉球日軍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群島也被美軍所接收。2月2日,GHQ將日本北緯30度以南島嶼劃為美國軍政府管轄。1950年8月4日美國琉球軍政府以布令第22號頒布的「群島政府組織法」中,釣魚島隸屬八重山群島政府管轄。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日本同意將北緯29度以南的南西諸島交付託管。釣魚島並未包含在日本放棄領土範圍之內,而是在聯合國託管範圍之內。1952年2月28日,美日在東京簽署「美國與日本行政協定」確認美國在舊金山和約對日部分佔領,3月發行的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公開包含尖閣群島。1952年2月29日美國琉球民政府以布令第六十八號頒布的「琉球政府章典」,1953年12月25日以布告予二十七號公布之「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1955年3月16日布令第百四十四號「刑法與訴訟手續法典」等公文書,經緯度均明確包含尖閣列島。美國政府自1955年起將黃尾嶼、赤尾嶼使用為美國海空軍訓練演習場地後,分別與琉球政府及島主古賀善次簽訂租賃契約,支付租金,琉球政府對登記為古賀善次所有的四島做徵收土地稅,對美國政府支付給古賀善次的租金也徵收所得稅。1970年9月1日,美國琉球民政府發表「關於尖閣諸島領土權」聲明,表示尖閣列島屬於八重山郡。1971年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固然沒有提出抗議,時任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中華民國政府也沒有對聯合國提出異議與要求取回該島主權。
  • 1950年至1968年琉球大學教授高良鐵夫率領研究團隊完成釣魚台生態調查,並出版尖閣研究,1950年沖繩文化協會和沖繩財團所發行的那霸出身學者東恩納寛惇著《南島風土記》明確記載尖閣列島。
《人民日報》1953年1月8日
  • 1953年1月8日《人民日報》,在第四版刊載的「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一文中寫有「琉球群島包括尖閣諸島」的字樣。[56]
  • 1968年8月琉球政府法務局出入管理廳官員發現南小島有數十名台灣工人非法入境從事拆解船舶工作,當下命令他們馬上離開,同時向他們說明應該如何取得入境許可。同年8月30日到翌年4月21日台灣工人取得台灣警備總部出國許可和琉球列島高等高級專員許可再次入境。1970年7月台灣工人非法入境黃尾嶼拆船,被琉球政府發現後勸告離境。同年9月2日,台灣記者搭乘海憲號探測船登島插國旗,15日美國琉球民政府發現後,命令琉球警方取下,攜回石垣市保管。
  • 1968年10月,聯合國東亞經濟委員會會同日本、中華民國、韓國的海洋專家對相關海域進行學術調查,調查結果指出該海域埋藏大量石油之可能性。隨後1969年至1970年進行之後續調查,估計該海域石油埋藏量高達1095億桶,足以匹敵伊拉克的石油埋藏量。發現石油之次年,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即先後主張擁有該島主權。
  • 196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測繪總局在北京出版、含十八頁插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省地圖集」之「福建省、台灣省」部分,內中將列島標定為「尖閣群島」。
  • 在1971年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繼主張擁有釣魚島主權之前,雙方之出版物關於領土的記述方面均無包含釣魚島。相對的,有相當數量的官方與半官方出版物將該島列於日本領土,並以日本名稱標示「尖閣諸島」,如1965年10月,由台灣國防研究院與中國地理學研究所合編出版的世界地圖集第一冊東亞諸國中,將釣魚島列嶼畫為日本領土寫成尖閣群島。但在隨後的1972年之第四版,即改用釣魚島列嶼此名。
  • 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署沖繩返還協定,歸還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交給美國託管的島嶼,釣魚島的施政權也跟著交還給日本。[5]1972年埼玉縣大宮市企業家栗原國起向古賀家買下南小島北小島,1978年古賀善次去世,其妻花子將魚釣島賣給栗原家。包括美國統治時期直到現在,島主都與日本政府締結租賃契約。
  • 1972年7月28日,周恩來總理和日本公明黨竹入義勝委員長關於中日邦交正常化會談的要點記載,第二次會談時,周恩來表示:釣魚島的問題也沒有必要涉及。它和恢復邦交相比,就算不了什麼問題。(戰後中日關系文獻集1971-1995,92-93頁)日本首相田中角榮9月25日至30日訪華期間,27日田中首相談到釣魚台主權爭議時,中國總理周恩來表示:「我們不要在這裡為它 (釣魚台)爭論了。畢竟,在地圖上,它們是你幾乎找不到的幾個小點。它們之成為問題,只不過是因為它們周圍發現石油而已。」(田中総理・周恩來総理會談記録,13頁)之後9月29日的中日聯合聲明未具體提及中日兩國的領土紛爭。
  • 日本拓殖大學下條正男認為,1743年乾隆時代編纂的地理書『大清一統志』第335巻中,台灣府東北端是「鷄籠城」(現基隆市),在書中收錄的「台灣府圖」中,釣魚島列嶼不是台灣附屬島嶼。[30][31]

官方立場

中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除以上「臺海兩岸觀點」中所述,中華民國政府釣魚臺列嶼的基本見解和措施還有:
  • 1955年間自大陳島撤退後曾於釣魚臺短暫駐軍的中華民國國軍番號為「反共救國軍」。[41]
  • 1971年6月11日外交部發表聲明:釣魚臺列嶼「基於歷史、地理、使用及法理之理由,其為中華民國之領土,不容置疑,故應於美國結束管理時交還中華民國。現美國逕將該列嶼之行政權與琉球群島一併交予日本,中華民國政府認為絕對不能接受」,並聲明對於琉球群島最後處置的一貫立場為「應由有關盟國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予以協商決定。此項立場素為美國政府所熟知,中華民國為對日作戰主要盟國之一,自應參加該項協商。而美國未經此項協商,遽爾將琉球交還日本,中華民國至為不滿」。[2]當時的政府礙於中美關係,卻也只是發表聲明,並沒有派艦護土等實質上的行動;到了李登輝時代以後的中華民國政府對於釣魚島的主權行為可以說是很接近「基於民間部份保釣勢力的壓力」的不甘願行為。但早期為避免與日本產生衝突,而把問題淡化甚至迴避,以免破壞台灣和日本的友好關係,因此對於釣魚島主權的宣張,一直停留在民間運動的形式,稱為保釣運動
  • 中華民國政府與政界人士針對釣魚島列嶼問題的立場經歷過變遷和調整:在2000年前,中華民國在日美琉球歸還條約簽訂後曾數次對日本人士登陸該群島建立建物表示抗議。1972年時有兩千餘台灣留美學生曾在聯合國總部外示威反對美日協定,是「保釣」運動的起源。之後的抗議發表於1979年,1989年與1996年。1996年日本根據對釣魚島的管轄擴大排他性經濟海域(EEZ),中華民國政府旋即於6月21日正式向日本提出「嚴正抗議」(北京亦於6月23日亦發表抗議)。
  • 2002年9月中旬,已卸任之前總統李登輝在接受日本媒體訪問時聲稱「釣魚島列島乃日本固有的領土,所有權應屬於日本沖繩縣」。10月20日,李氏又重申其言論,並說臺灣對於釣魚島列島「只有漁業權,並沒有領土權」。這項談話遭到國內保釣人士的批評。為此,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堃在10月22日立法院答詢時表示,釣魚島主權及領土屬於中華民國,行政管轄權在宜蘭縣 (頭城鎮大溪里),其郵遞區號為290。
  • 2003年,在國內輿論的壓力下,時任總統陳水扁於1月12日公開表示,「縱使地方(釣魚台列嶼)不大,也是我們的一部分」。 宜蘭縣政府派船秘密前往釣魚島水域偵察測繪。
  • 2004年4月15日,根據中華民國政府內政部的指示,宜蘭縣依據前一年所繪製的測量圖,正式將釣魚島及其附近的島嶼劃歸宜蘭縣管轄,並指過去為著臺日友好而沒有把有關水域登刊於地圖上。同年,位於台灣東北部的宜蘭縣作為行政管轄權對其進行土地登記,日本方面提出了取消這一登記的要求。
  •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許世楷2004年7月6日在東京會見記者,就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說:「距離沖繩台灣都很近,不能輕易地說是誰的領土。」 許世楷代表還提出,有關各國「應通過協商解決」領有權問題。
  • 2005年起,日本在釣魚島海域扣押台灣漁船的事件日益頻繁,雙方一度爆發台灣漁船包圍日本巡邏艇的事件,台灣漁民積怨日深,輿論也對政府施加壓力。2005年6月22日,立法院長王金平、國防部長李傑偕同十五位立法委員,搭乘濟陽級軍艦巡弋釣魚島海域宣示主權,此為中華民國政府首度以實際行為表達官方立場。
  • 2008年6月10日凌晨,台北縣瑞芳籍的「聯合號」漁船,在釣魚島南方六浬處,遭日本海上保安廳船艦撞沉,並留置船員。6月13日,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我想所謂的兩國之間的爭議,首先需藉外交交涉以及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要用開戰(解決),這是到最後、最後的階段。」他強調,馬政府所謂「不惜一戰」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但並不排除。而外交部也採取積極態度處理,外交部長歐鴻鍊除了召見日本駐臺代表池田維當面表達嚴正抗議外,也表示若日方再沒有回應(放人、賠償和道歉),不排除採取更強硬的外交手段(召回駐日代表許世楷)。另外,立法院以國防委員會為主等多名國會議員要求國防部派出基隆級軍艦讓立委及國防相關單位登艦巡弋釣魚島海域「宣示主權」。
中華民國總統府於事件發生後也發表四點聲明,內容全文如下:
一、釣魚島列嶼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地理上是臺灣的附屬島嶼,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
二、我們堅持維護釣魚島主權的決心從未改變,也絕不改變。此一立場,外交部十分了解並遵行。
三、對於日本政府船艦在我國的領海,撞沉我國的漁船,扣留我國的船長,我們要提出嚴正抗議,並要求日本立即釋回船長及提出賠償,外交部已依據上述原則與日方繼續交涉中。
四、我們也要求海巡署立即強化編裝,提升維護主權與捍衛漁權的功能。
  • 目前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對釣魚島列嶼問題之處理方式,原則上採外交解決。近因民間保釣活動興起,為有效處理釣魚島主權爭議,已責成外交部邀集相關部會,成立專案小組專責處理,以免損及主權或造成無謂犧牲。[57]
專案小組議決處理釣魚島事務原則如下:
  • 釣魚島列嶼主權屬中華民國所有。
  • 與日方採和平、理性外交手段處理。
  • 優先考慮維護漁民權益談判。
  • 2012年3月3日,在日本公布了對39個無人島的命名、中國大陸公布了釣魚台及其部分附屬島嶼共71個島嶼標準名稱之後,內政部重申沿用地圖、統計年報等文件中的主要八個島嶼的命名,未對散布在釣魚台列嶼周圍的小岩礁進行特別命名。[58](詳見《釣魚台列嶼的組成》)
  • 2012年9月11日,就日本內閣已正式通過決議將釣魚臺列嶼包括釣魚臺、北小島、南小島三島嶼「國有化」,外交部重申「釣魚臺列嶼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亦為臺灣之附屬島嶼,其行政區乃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無論從歷史、地理、地質、使用情形或國際法觀點,中華民國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之事實不容置疑。日本政府於清末甲午戰爭戰勝後趁機兼併釣魚臺列嶼,是違反國際法的侵略行為,且日本當時的侵佔行動並未經天皇發布敕令召告全世界,外界無從知悉,此種作為即為『竊占』行為,在國際法上『自始無效』。我國對於日本政府任何侵害我釣魚臺列嶼主權之言行,包括將釣魚臺列嶼『國有化』之非法行為,一概不予承認並提出嚴厲指責。」[59]
  • 2012年9月12日,中華民國駐日代表沈斯淳依據外交部指示,自日本返國彙報釣魚台列嶼和台日關係事項。[60][61]

 中華人民共和國

除以上「臺海兩岸觀點」中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立場和措施還有:
  • 1953年1月8日《人民日報》在第四版刊載一篇無署名的「資料」《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文中寫有「琉球群島包括尖閣諸島」的字樣。[56]《人民日報》於2011年以署名文章表示,該文為翻譯日語的引用資料(如文中「嘉手納」被按日文發音翻譯為「卡台那」),故該文「不能代表中國政府有關釣魚台歸屬的立場」。[15]
  • 1958年中國大陸出版的《世界地圖集》中把「尖閣諸島」劃在沖繩範圍,但這版地圖的扉頁上已註明:部分中國國界是根據抗日戰爭申報地圖繪製。在1956年中國大陸出版的《世界分國圖》中,沖繩並不包括釣魚台。[15]
  • 1971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政府把台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台等島嶼私自交給美國,美國政府片面宣布對這些島嶼擁有所謂『施政權』,這本來就是非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嚴正聲明,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它們和台灣一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聲明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的同時,表示「一定要收復釣魚台等台灣的附屬島嶼!」[4][62]
  • 1979年,針對與日本在釣魚台主權問題的上的衝突、與其他國家在南海諸島問題上的分歧和衝突,鄧小平提出「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65][66]
  • 1992年2月25日,中國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正式將釣魚島島列入中國領海範圍,[67]日本政府提出抗議。
  • 針對1996年9月26日香港的陳毓祥於釣魚臺海域溺斃身亡一事,中國大陸駐香港官員參加了「保釣英雄陳毓祥」的悼念會。[68]
  • 針對2008年6月10日凌晨台灣漁船「聯合號」遭日艦蓄意撞沉一事,中國外交部於當日發言表示不滿,重申「釣魚台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要求日本政府「停止在釣魚台附近海域的非法活動」。[69]
  • 2010年9月7日,日本海上保安廳巡視船在釣魚台海域與中國漁船「閩晉漁5179號」發生衝撞,日方扣押中國漁船、該船船長詹其雄和船上所有14名船員,日本海上保安廳決定以日本國內法妨礙公務罪嫌疑逮捕詹其雄。中國外交部副部長、部長、至國務委員戴秉國等多次約見日本駐華大使,要求日方停止非法攔截行動,強烈抗議日方扣押中方船員和船隻。日本海上保安廳雖然於9月13日釋放了14名中國船員和中方漁船「閩晉漁5179號」,但日本石垣簡易法院批准將中國漁船船長詹其雄的拘留期限再次延長10天至9月29日,導致中日關係惡化,中國採取一系列反制措施,總理溫家寶9月21日在紐約以強硬措詞,「敦促日方立即無條件放人」。[71][72][73]
  • 2010年9月24日,中國外交部在日本那霸地方檢察廳釋放被扣中國船長詹其雄、中方當日接回詹其雄後,發表聲明,要求日方對扣押事件道歉賠償,再次重申釣魚台列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此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74]同日中國漁政船在釣魚台海域開始常態化巡航,與有日本自衛隊偵察巡邏機日本海上保安廳直升機相配合的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艦周旋、互相喊話,向日方宣稱釣魚台及其海域為中方領土海域並要求日方離開。[75][76][77]在圍繞釣魚島巡航時,日本巡邏船原本在近島內圈,中國漁政船在外圈,但好幾次中國漁政船進入了內圈,把日本船隻擠到外圈。[78]
  • 2010年9月29日晚,「中國漁政201」沖破日方船隻封鎖阻攔,完成了對釣魚島列嶼最東端的赤尾嶼的巡航。[78]
  • 2011年7月3日,中國漁政船「中國漁政201」在釣魚島西北約31公里處巡航,為日本2011年3月11日大地震後首次。日本第11管區海上保安總部於晨6時40分發現「中國漁政201」後日方立即派出多艘巡邏艦與中國漁政船並行,向其發出「勿駛入日本領海」的警告,「中國漁政201」隨後回應釣魚台周邊海域是中國管轄的海域,該船是依法執行公務。雙方對峙近四小時後,「中國漁政201」於上午10時40分左右駛離該海域。而同日日本右翼團體聯同漁業協會派出10艘漁船到釣魚島附近海域進行「示威性捕魚」,因中國漁政船突然現身影響,日本右翼團體與漁業協會的漁船船隊推遲靠近釣魚島附近海域。有報導形容日本右翼的示威活動遭受到中國漁政船的威嚇。[79][80]另據中國外交學院國際關系研究所學者周永生對媒體表示,中方7月3日的漁政船的巡視,也是中方對數天前台灣保釣船在釣魚島附近受日方警告的一種「變相呼應」,「表明大陸保護包括台灣漁船在內的、在這片中國海域活動的一切中國船隻。」台灣一艘保釣船6月29日駛到釣魚島以西約33公里,被日本海上保安廳3艘巡邏艇阻截。雙方對峙3小時後,保釣船駛返台灣。[80]
  • 2011年8月24日,兩艘中國漁政船「中國漁政31001」和「漁政201」清晨6點15分左右駛入釣魚台黃尾嶼東北以北約30~33公里的海域內,並於上午6點36分左右至7點13分左右、7點41分前後兩度駛入釣魚台12海浬海域內,每次約7分鐘。日本巡邏船通過無線電警告中國漁政船勿擅闖日本領海,中國漁政船回應稱釣魚台和周邊諸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正在中國的管轄海域內根據中國的國內法律執行正當公務。日本外務事務次官佐佐江賢一郎8月24日上午召見中國駐日大使程永華,就此事「提出嚴正抗議並要求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程永華重申了中方立場,強調稱「釣魚台是中國領土」。日本政府還通過駐北京的大使館向中國外交部提出了抗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8月24日就此答記者問時表示,釣魚台列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此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中國漁政船赴有關海域系巡航護漁,維護正常漁業生產秩序。中方已向日方表明有關立場。日本政府在接到日本海上保安部門有關中國船隻進入「日本領海」相關通報後,決定在首相官邸危機管理中心成立情報聯絡室加以應對。[81][82][83][84][85]
  • 2012年1月30日,外交部發言人劉為民就日方擬對釣魚台附屬島嶼命名事答記者問時稱「釣魚台列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此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中方已就日方擬對釣魚台附屬島礁命名事向日方提出嚴正交涉。日方對釣魚台列嶼採取任何單方面舉措都是非法和無效的」。[86]對於日方以妨礙執行公務罪對2010年釣魚台事件中的中方船長提出強制起訴,3月15日外交部發言人指出「日方無權在釣魚台海域執行任何『公務』。日方對中國公民採取任何形式的所謂司法程序都是非法和無效的。日方在『撞船事件』中的行為嚴重損害了中日關係,日方應多做維護兩國關係大局的事情,而不是相反。」[87]
  • 2012年3月16日,由「中國海監50」、「中國海監66」船組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監定期維權巡航編隊,抵達釣魚台列嶼附近海域進行巡航。該巡航編隊凌晨在釣魚台附近海域發現日本海保廳「PL62」巡邏船。中方編隊立即向其喊話,表明身份、詢問動態並申明立場。日船對中方詢問不予回答,對中方海監編隊尾隨跟蹤,中方海監船編隊則繼續在釣魚台附近海域巡航。[89]日本海上保安廳又出動「PLH06」「PL61」共三艘巡視船及一架巡邏機和海上自衛隊一架偵察機先後抵達釣魚台附近海域,對「中國海監50」、「中國海監66」進行尾隨和干擾阻攔。中國巡航編隊反覆向日船喊話聲明立場對日方提出警告,「海監50」船兩側顯示屏用中、英、日三種文字滾動播放「釣魚台及其周邊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海監編隊正在釣魚台附近海域進行例行性巡航」。中國海監船編隊在釣魚台14至12海浬海域內繞島巡航後轉往東海油氣田附近海域巡航。[90][91]日本媒體稱中國巡邏船使用日語宣示主權「極為罕見」,並擔憂中國巡航船級別有提升下次會否派軍艦。[92][93]林泉忠評論中國大陸此舉是針對日本的反制措施,全面調整「保釣」戰略:一方面繼續阻止民間保釣組織的船隻出海,一方面則出動漁政船和海監船前往釣魚台海域巡邏執法,並將之常態化。此舉符合中國大陸1990年代末以來開始重視維護海洋權益的戰略,也呼應了民間對官方在釣魚台問題上更有作為的呼聲。[94]
  • 2012年3月29日,在國防部例行記者會上有記者問「中國準備派軍艦武力奪取釣魚台」的說法,國防部新聞發言人楊宇軍上校回應「中國政府維護國家領土主權的立場是堅定的、一貫的。中國軍隊肩負著保衛國家領土主權和維護海洋權益的任務,始終堅持在國家的統一部署下履行自己的使命。」[95]
  • 2012年5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東海漁政局相關負責人證實並透露,自4月29日至5月9日期間,中國漁政護漁巡邏船「中國漁政203」「中國漁政204」在釣魚台海域執行常態化的巡邏任務。[96]日本共同社報導5月2日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船在釣魚台主島西北偏北約30公里的毗連區內發現「中國漁政204」正在朝西南方向航行,日本海上保安廳的飛機發現另一艘中國漁政船「中國漁政203」在釣魚台西北約38公里的毗連區內航行;此為東京都政府宣布「購買尖閣諸島」計劃後首次有中國船隻駛入釣魚台毗連區。[97]日巡邏船通過無線「警告」稱「請勿進入日本領海」,中國漁政船則回應「我們正在中國的海域內執行巡邏任務。」[97][98]
  • 2012年9月10日,針對日本政府宣布「購買」釣魚台及其附屬的南小島北小島實施「國有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表聲明,從中方角度在歷史、法理方面系統地回顧闡述釣魚台群島主權問題的由來及現狀,重申「釣魚台列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神聖領土,有史為憑、有法為據。」並稱「日本在釣魚台問題上的立場,是對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的公然否定,是對戰後國際秩序的嚴重挑戰。」「日本政府的所謂『購島』完全是非法的、無效的,絲毫改變不了日本侵佔中國領土的歷史事實,絲毫改變不了中國對釣魚台列嶼的領土主權。中華民族任人欺凌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中國政府不會坐視領土主權受到侵犯。」[99]同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布了釣魚台列嶼的領海基線[100]
  • 2012年9月12日,國台辦發言人范麗青表示,釣魚台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兩岸同胞對這一事實有著共同認知和主張,對日本近期策動的「購島」鬧劇同感憤慨,堅決反對,絕不接受。兩岸同胞是一家人,「兄弟鬩於牆,外禦其侮」。[101][102]
  • 2012年9月13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李保東向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正式交存釣魚台列嶼領海基線聲明及相關海圖,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完成了公布釣魚台列嶼領海基點基線的所有法律手續。[103][104]
  • 2012年9月14日北京時間早晨6時許,中國6艘海監船中國海監50、海監27、海監26、海監15和中國海監51、海監66船組成2個維權巡航編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釣魚台列嶼領海基線的聲明》公布後首次抵達釣魚台列嶼附近海域,進行維權巡航執法。海監51、海監66首先進入釣魚台12海浬領海以內。當時也在此海域的日本海上保安廳巡視船向中國海監船發出了「不要進入日本領海」的「警告」,中國海監船則回應「釣魚台是中國領土,我們正在進行正常的巡邏任務」,海監50船警告日本巡視船「你船行為已經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及主權權利」,要求日船「立即停止侵權活動,否則你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日本海保廳巡視船沒有進行「強行攔堵」。[105][106]之後其他4艘海監船也進入釣魚台附近12海浬領海海域,最近時距岸僅4海浬。日本海上保安廳則出動大批巡邏船及多架巡邏飛機在附近進行「警戒監視」,但雙方並未發生衝撞事故。[107][103]而日本高官則稱中國有8艘海監船同抵釣魚台,並稱「前所未有」。[108]
  • 2012年9月18日,包括10艘中國海監船、3艘中國漁政船共13艘中國公務執法船在釣魚台海域巡航,與日本海上保安廳船隻對峙。到9月19日,中國公務執法船在該海域增加到14艘。[109][110][111][1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立場有:
  • 2012年8月15日,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就香港船隻啟豐二號船上的香港居民及其他中國公民被日本當局攔截及拘留,召見日本駐香港總領事隈丸優次,並向日本政府傳達信息。香港政府重申釣魚島和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香港居民多年來對這些島嶼有強烈感情。政府不希望見到日本政府作出任何被香港居民視為挑釁性的行為。梁振英又要求日本政府不能有任何危及香港居民和其他中國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作法。[113]
  • 2012年8月21日,香港政府發表聲明,政府發言人在聲明表示,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日方拘禁包括香港居民在內的中國公民是非法、無效的。[113]

 日本

德川幕府

現代日本政府的觀點認為1895年1月前釣魚島為「無主地」,而對1786年(天明6年)林子平所著的《三國通覽圖說》的附圖「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嶋之圖」[32]釣魚島各島嶼和中國大陸同色,濱川今日子認為地圖中清治時代台灣和中國大陸卻繪上不同顏色,因此圖說只能顯示著者林子平個人對當地的認識,不能反映日本政府的立場[34]。對中方學者等提出1702年到1867年包括日本幕府繪製的《元祿國繪圖》、《元祿日本總圖》、《皇國沿海浬程全圖》、《大日本六十餘州細圖》、《南島志》記載的琉球三十六島名以及所附琉球國圖、山田聯繪《地球輿地全圖》、《天保國繪圖》中的琉球國部分、《官板實測日本地圖》所附《琉球諸島繪圖》等不含釣魚台列嶼或完全以中國名標示的論述,目前尚無日方反駁的史料。

日本帝國

1894年甲午海戰清廷戰敗,1895年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自此日本統治台灣達五十年之久。直至1945年日本天皇宣告無條件投降,依據《波茨坦宣言》日本的主權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戰勝國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美國對戰敗國日本進行單獨佔領和管制。
  • 1895年1月14日,日本內閣決議將釣魚島列為日本領土擬定在島上建立航標。日本政府主張釣魚島在《馬關條約》簽定前三個月前已屬於日本,不在《馬關條約》所定割讓範圍之內。
  • 1897年,敕令第百六十九號關於葉煙草專賣法施行區域,魚釣島屬於沖繩縣轄下諸島。
  • 1900年,日本政府參考英國海軍對該列嶼之稱呼「Pinnacle Islands」而將島嶼命名為「尖閣列島」,取代中國名稱「釣魚嶼」以及琉球名稱「ユクン・クバジマ」。
  • 1919年,日本沖繩縣發行『沖繩縣統計書』,尖閣諸島屬沖繩縣八重山郡管轄。同年,台北廳發行的『台北廳誌』並未包含釣魚島。

美國佔領時期之日本

  •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此島被美國佔領。美國和在美國佔領下的南西諸島/琉球列島政府明確的對該島行使了治權,美國海軍黃尾嶼赤尾嶼為機動區。1972年該島被美國以沖繩縣的一部分轉交給日本政府管理。

1952年1972年日本

1952年4月28日以後,美國軍政府結束對日本本土的統治,但對琉球仍實行排他性統治。奄美群島依琉球王國原疆域劃屬琉球。
1950年,美軍政府改稱爲美民政府,首任民政長官是美遠東軍司令官麥克阿瑟元帥,民政副長官是美琉球軍司令官比特勒少將。1952年4月撤消由美軍曾在奄美、沖繩、宮古、八重山四個群島上分別設置的群島政府,而在美民政府下改設統一的但權限極爲有限的琉球政府。琉球政府行政主席由美民政副長官(後來的高等專務官)任命,直接或間接聽從美軍的指示。1957年,根據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美琉球軍司令官被改稱爲高等專務官。在日本琉球,「戰後民主主義」存在著質的差別。1945 ~ 1958年間琉球流通的貨幣是一種被稱爲B幣的軍票,1958~1972年使用的則爲美元。[114]
1952年至1972年間,日本政府對琉球沒有干涉權,更遑論釣魚臺列嶼。

1972年後之日本

  • 下面出自日本外務省網站上其中文暫譯本的關於釣魚台列嶼(日本稱「尖閣群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5]
「自一八八五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多次對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到清朝統治的痕迹。在此基礎上,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在內閣會議(「閣議」)上決定在島上建立標樁,以正式編入我國領土之內。
從那時以來,在歷史上尖閣諸島便成為我國領土南西諸島的一部分,並且不包含在根據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朝割讓給我國的台灣及澎湖諸島之內。 因此,尖閣諸島並不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我國所放棄的領土之內,而是包含在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被置於美國施政之下,並且根據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簡稱為沖繩歸還協定),將施政權歸還給我國的地區之內。上述事實明確證明尖閣諸島作為我國領土的地位。
另外,尖閣諸島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由美國施政的地區,中國對這一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這明確表明當時中國並不視尖閣諸島為台灣的一部分。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是台灣當局,都是到了一九七零年後半期,東海大陸棚石油開發的動向浮出水面後,才首次提出尖閣諸島領有權問題。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台灣當局從前提出過的,所謂歷史上,地理上,地質上的依據等各類觀點,均不能構成國際法上的有效論據來證明中國對尖閣諸島擁有領有權的主張。」
  • 日本政府單方面聲明擁有釣魚島群島(尖閣群島)的主權、並單方面指釣魚島已列為美日安保條約保護範圍,但美國國務院一再重申,他們對釣魚島的終極主權採取中立而拒絕,亦拒絕明確說明釣魚島一旦出現軍事衝突時,美國會否介入。
  • 2005年2月9日,日本政府單方面宣佈接管由日本政治團體於1978年在釣魚島上設立的燈台。此舉引起中國政府強烈反彈,當日外交部亞洲司官員向日方提出嚴正交涉,重申「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這些島嶼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115]事後日本單方面將該燈台記載在由日本政府製作的日本海圖上、出版發行,此舉亦受到中方反對。
  • 2011年8月,日本政府將EEZ基點島嶼中的23個離島劃為國有財產。出於對中國的顧慮等原因,釣魚島(尖閣諸島)附近的4個島嶼未被列入其中。
  • 2012年1月16日,日本官房長官藤村修宣佈日本將對39個無人島進行命名,這39個島嶼位於釣魚島附近。[116]對於中方對日本此次命名舉動的抗議,日本外相稱不接受。[117]3月15日,日方以妨礙執行公務罪對2010年釣魚台事件中的中方船長提出了強制起訴。[118]
  • 2012年3月6日,日外相對中方命名釣魚台及其部分附屬島嶼共71個島嶼標準名稱表示遺憾。[119]
  • 2012年3月23日,海上保安廳依據《國有財產法》將沖繩縣釣魚島(尖閣諸島)附近4個島嶼中的「北小島」登記為國有財產,並為劃定日方專屬經濟區(EEZ)的基點島嶼。除了「北小島」外,其餘三島產權目前為私人持有。[120]
  • 2012年4月17日,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發表購島計畫,宣布和釣魚島(尖閣諸島)餘下三島之持有人達成協議,希望能在2013年4月日本政府租借合約到期前與島嶼持有人簽約;並於4月27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將向民間公開募款,籌措明年4月東京購買尖閣諸島(釣魚島)的經費。
  • 2012年9月12日,日本外務大臣玄葉光一郎表示,釣魚台國有化是日本國內的所有權轉移,這個決定無法改變,國有化不能撤回。[121]
  • 2012年9月14日,日本政府就中國海監船駛入釣魚台(尖閣諸島)海域向中方強烈抗議。日本外務事務次官河相周夫上午在外務省召見了中國駐日大使程永華,抗議稱「儘管日方已多次警告,但仍有多艘中國公務船駛入」日本領海。程永華則反駁稱該島是中國固有領土。[122]日本還公示了海上保安官在釣魚台(尖閣諸島)等可行駛警察權。[123]
  • 2012年9月18日,從日本石垣港出發的兩名日本人登上了釣魚台主島(魚釣島),在日本海保船上的警察警告後2人離開了該島。沖繩縣警方19日對該兩名日本男子進行了調查並考慮以違反《輕犯罪法》的嫌疑立案。[124][125]

 美國

因為美國曾經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將此島作為日本沖繩縣的一部分而佔領,之後《美日安保條約》也包括了此島。美國國務院發言人Pete McCloskey於1970年9月10日被問及美國對於釣魚島群島(尖閣諸島)立場,而做了以下答覆[126]
「根據對日和平條約第三條,美國對於南西諸島(Nansei Shoto)擁有施政權。該條約中的這段文字所指的,是所有北緯29度線以南、在二次大戰末期歸日本管轄、而該條約中並無特別註記的所有島嶼。該條約中的這段文字,乃意指包括釣魚島群島(尖閣諸島)(intended to include the Senkaku Islands)。根據該條約,美國政府以琉球群島之一部份而擁有對尖閣諸島的施政權,但認為琉球之潛在主權屬於日本。根據尼克森總統與佐藤總理1969年11月所達成之協議,琉球列島之施政權將於1972年歸還於日本。」當被問及「如果尖閣諸島發生主權爭議時,美國的立場」時,回答:「關於任何有關主權的訴求,吾等認為此事應由當事國共同協議(With respect to any conflicting claims, we consider that this would be a matter for resolution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美國長期的立場是在此爭議中採取中立立場。2004年3月24日,美國務院發言人埃裡利在指出該群島自1972年後根據琉球歸還條約將釣魚島的治權移交日本政府。美國認識到關於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存在爭議,因此通過國務院僅發言表明該島為「日本行政管轄區」(administrative territory),美國此後一直謹慎避免陷入對此島主權的爭執當中。
但是在2009年,美國參議院議員卻出現支持日本的言論。2009年9月,美國參院外交委員會的亞太小組委員會在當地時間15日召開有關亞洲海洋領土紛爭的聽證會,擔任主席的韋柏在會議發表聲明,批評中國在南海和東海的領土主張,指出美國承認日本對釣魚台的領土主權。[127],美國國務院事後並無澄清及解釋。而在2010年9月7日,福建「閩晉漁 5179」號漁船在釣魚島海域與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艦碰撞,日本扣押中國漁船、船長和14名船員後,美國國務卿希拉蕊及美國白宮國安會亞太資深主任貝德分別表示,美國對中日主權爭議不採取立場,但美日安保條約適用範圍及於所有受日本行政管轄的地區,釣魚島列嶼自1972年即受到日本行政管轄,並表示這是美方長久以來的一貫立場[128][129]

民間立場

台灣民間立場

台灣民間在70年代以後逐漸轉移目光至內部的政治民主化,保釣運動也因此漸趨勢微。日本政府向中華民國政府施壓,使中華民國政府修例限制漁船的航程。部分臺灣人認為釣魚島是日本領土(前總統李登輝及前立委蔡啟芳在卸任後曾在公開場合做此表示)。對於釣魚島的立場與統獨立場呈現一定相關性;統派立場傾向與中國大陸類似,獨派在釣魚島的立場是不能被中國民族主義及統派保釣勢力利用。而台灣北部漁民將釣魚島海域歷來視爲自己的傳統漁場,也對釣魚島周邊的漁權造成很大影響,並讓政府官員多次表態。
曾有獨派(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士)提出釣魚島問題是兩岸政府為了轉移民怨而製造、炒作的觀點[130],認為民眾沒有必要附合中國民族主義。獨派提出「不能跟中共合作爭取釣魚島,以免得到釣魚島、失去台灣」。更有人提出,雖然釣魚島對臺灣的國家安全非常重要,但釣魚島在友臺勢力(日本)的範圍內,反而對台灣安全更有利,因為這樣等於臺灣的要害由日本的軍事資源及美日安保條約保護,可以減少臺灣的國防成本。[131];另外也有人從仇共立場出發,認為在爭取釣魚島時必須避免傷害台日關係(尤其是民間友誼),台灣必須聯日抗共。日本能夠給予台灣許多技術移轉及觀光利益,擔心當台灣向大陸靠攏時,這些利益會有被縮減。
2012年9月的台灣《蘋果日報》社論認為,釣魚台是個轉移內部矛盾與焦點的工具,對台、中、日的統治者都很重要。老百姓遇到民族主義就易衝動,殺父奪妻之仇都丟到腦後,何況是經濟衰退。釣魚台爭端,可以使三個國家的內部矛盾外部化。[132]
2012年9月18日,包括新同盟會、中國統一聯盟和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等組成的中華民國政治團體聯合會議上午召開「勿忘九一八,保衛釣魚台」臨時會議,發表共同聲明,呼籲兩岸合作保釣,捍衛釣魚台主權,勿讓歷史重演。[133]

大陸民間立場

中國大陸民間人士多次自發組織和開展了保釣行動。中國部分高校學生多次在校內發起過保釣行動,如武漢大學學生梁振曾於2004年1月直接參與保釣並出海,是湖北地區直接參加保釣行動的第一人。[134]
2003年12月26日由中國918愛國網、愛國者同盟網在廈門舉行全球華人保釣論壇,彙集了海內外華人代表30多人,並決定成立「中國民間保釣聯合會」,推選童增為會長。
2004年3月24日中國大陸的馮錦華等7人成功登陸釣魚島,這是中國大陸民眾自保釣行動開始後首次登上釣魚島。
2012年8月中旬保釣運動高峰,中國多城市民眾反日遊行期間,有人翻出人民日報1950年代的文章並質疑,引發爭議及網路上的討論。[135]9月15日,正值周末,中國大陸的大批市民上街示威遊行,號召抵制日貨。[136]但在個別城市,抗議示威遊行活動失控,長沙、青島等地發生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多輛日系車被掀翻,有日本商店的街區冒起了濃煙。[137]

香港民間立場

保釣運動概況

1996年以後,香港台灣民間多次組織了保釣的行動。但是日本每次都派出軍艦攔截,只有極少幾次登島成功。香港的陳毓祥等五人在9月26日於釣魚島海域跳海示威,當中陳毓祥不幸因溺身亡,另一名遇溺的保釣人士方裕源則被日本的直升機救起,送往石垣島的醫院救治。陳毓祥的逝世以及當時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剋制立場激發了台灣、香港兩地的保釣行動。10月6日,即陳毓祥舉殯當日,由台北縣議員金介壽和香港立法局的曾健成議員領導的新一輪保釣行動,於基隆租用了上千艘漁船出發駛往釣魚島列嶼。礙於船隻眾多,日本方面不便攔截,使參與者在10月7日成功登陸釣魚島,並一同在島上同時揮舞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五星紅旗的旗幟,以表示釣魚島是所有中國人的地方。當日,臺灣建國黨的成員在香港保釣人士下塌的酒店外示威,並焚燒了兩支五星紅旗。其後日本青年社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發出恐嚇信,表示會殺死所有中國人。10月9日,保釣行動委員會成員闖入日本駐港領事館,在館內高唱義勇軍進行曲達半小時。

保釣多年未果之原因

  • 日本右翼的煽動︰釣魚台事件升溫的其中一個原因,在於日本右翼民間團體的身份麻痹了中港兩地政府。事實上自七十年代以來,日本右翼在釣魚台多番建設,其侵害中國主權的行為並非單純的民間活動,而是得到右翼財閥支持,實屬亦官亦民的試探式先遣部隊[138]
  • 中國天朝心態作祟︰有學者認為,中國在釣魚台與南海主權的軟弱態度,乃因為中國長期處於冊封體制中心,對外慣性採取以德報怨的招撫之策以換取和平。然而招撫心態並不適用於現代外交[139]。故此,中國實應效法南韓在竹島主權爭議上的強硬態度,無須顧忌軍力懸殊或大國威儀受損[140]
  • 日本得到歐美輿論支持︰日本多年來在釣島主權問題上佔優,其中一大原因在於日本在歐美輿論上成功佔據話語權,獲得英美等超級強國所支持。事實上甲午戰爭中日本擊沉英國商船後之所以不被英國追究,反而建立了緊密的英日同盟,正是因為日本重視歐美各國間的宣傳與公關工程之故[141]

日本民間立場

日本的民間意識形態和官方立場的差別顯示於教科書內容上,幾個教科書公司的表現內容紛紛不同。日本沒有國家統一的教科書公司,國家只「檢定」其內容格外脫離社會共識與否。
官報立場表現於日本官方的國土地理院的發行的地圖上,而民間意識即表露出各種教科書內容如下:
  • 1956年,全國教育圖書出版的《日本歷史地圖》,不含釣魚台。同年日本地圖學會編纂,日地出版株式會社發行的《新修日本地圖》,也不含釣魚台。
  • 1962年,日本書院出版的《社會科中學生之地圖》和《高等地圖》不含釣魚台。
  • 1963年,日本書院出版的《高等地圖》,不含釣魚台。
  • 1964年,日本書院出版的《最新高等地圖》,不含釣魚台。
  • 1969年,日本書院出版的《最新詳密地圖》和鈴木泰二出版的《日本的地理》,均不含釣魚台。
  • 與上述所列不同,其他教科書都包含釣魚島在內。
日本左翼歷史學家井上清教授在1972年的專著《「尖閣」列島———釣魚諸島的歷史解析》中指出,經過查閱歷史文獻,他認為釣魚島在日本染指之前並非該國宣稱的「無主土地」,而明確的是中國的領土,並認為是日本趁著戰爭快要勝利時竊取的。雖然井上在第一章表明,自己從未研究過中國的歷史地理,但在釣魚台問題上從其文章中可以看出,他詳細研究了中國出使琉球的記錄文獻以及中日琉三國的史料和各自的背景,並引用其中的內容作為自己的論據。[18]
日本橫濱國立大學教授村田忠禧根據對中日雙方的歷史文獻研究認為:被日本稱為尖閣列島的島嶼本來是屬於中國的,並不是屬於琉球的島嶼;日本在1895年借甲午戰爭勝利之際佔有了這些地方。1885年,日本企圖佔據釣魚諸島,但由於害怕會引起清朝的疑慮乃至紛爭,故決定「暫時不輕動」,而在甲午戰爭中國戰敗之後,日本內閣會議上決定於釣魚台上建立航標,以正式編入日本領土。當時日本政府的真正目的是佔領台灣和澎湖島,所以在《馬關條約》上達到了佔領台灣和澎湖島這一目的後,完全忘記了在久場島和魚釣島上建立航標的事。直到1969~1970年左右,因那時突然發現這一地域有出產石油的可能性,才主張對那一區域擁有領有權。在這一點上,中國政府也有些相同。因為台灣的回歸是最受關注的問題,所以開始時對那些無人島嶼沒有表示太多的關注。中日兩國都是在瞭解到這些島嶼的周邊海底有可能出產石油的情報後,才開始強調自己的領有權。在此之前,兩國之間沒有圍繞領有權發生爭論。[142][28]
1978年指定暴力團住吉會系右翼團體日本青年社在釣魚島(魚釣島)建立燈塔,該燈塔於2005年為日本政府接收。此外,有民族派團體曾經在1975-1984年間(昭和50年代)在釣魚島(魚釣島)放置多頭山羊,嚴重破壞該島獨特的生態環境,日本國內亦有將這些山羊排出島外的呼聲。
日本原國際貿易促進協會常任理事高橋莊五郎經考證認為,釣魚島等島名是中國先取的,其中黃尾嶼、赤尾嶼等固有島名,明確無誤是中國名,與台灣附屬島嶼——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等相同。同時日本並沒有用「嶼」來命名過任何島名。[143]

民間行動

主條目:保釣運動

1970年代保釣示威

1970年代保釣示威最早可以追溯到1972年在聯合國總部由台灣留美學生發起的保釣運動,中華民國第十二任總統馬英九及其老師丘宏達教授亦曾參與這項運動。其後在台灣也爆發相關的抗議,主要是因為華府和台北仍保有外交關係,中華民國政府係直接當事人。保釣運動引發了台灣青年對國際政治與臺灣民主的反省,推動了後來的台灣鄉土文學論戰民主化運動,保釣因此是台灣歷史重要事件之一。但1990年代之後,由於台灣政治生態發生變化,主張台獨之人士漸次贏得選舉擔任要職,在面對日益增強的中國大陸武力威脅下,強調透過美日台安全合作以對抗中國大陸;為了換取日本政府支持「美日安保同盟」範圍納入台灣以對抗中國大陸,遂對民間之保釣主張與行動消極以對。
日本官方以及美歐地區部份觀察家認為,中方是因為釣魚島附近的海床有豐富的石油,而更重視主張對當地的主權。日本外交部網站資料認為,在1970年代以前,兩岸都不曾對美國將沖繩與釣魚島列嶼視為同一行政區管轄表示異議,是以沖繩歸還條約之後的異議乃是來自覬覦石油天然氣,而非兩岸所稱的傳統上台灣漁民的活動範圍。漁民權益只是兩岸政府的藉口。
另一方面,港台民間保釣確實與東海石油沒有關聯。當時台灣與香港都已屬於較為開放的社會,高校青年普遍都對社會問題非常熱情,而碰巧當時的社會問題,加上美國把沖繩縣交還日本,使當時大學生留意到被美國佔領的釣魚島列嶼將會連同沖繩縣一同交給日本政府。因此,台港的大學生上街示威,但被兩地政府強力制止。但也逼使兩岸政府表態,宣示有關地區的主權。
197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署《和平友好條約》。日本右翼團體在政府默許下,於釣魚島修建直升機場,其後中國派出200多艘漁船到有關海域宣示主權,日本人放棄建機場計劃。當時鄧小平向日表示,釣魚島主權問題可在日後慢慢解決。

1990年代保釣示威

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通過《領海法》,正式將釣魚台列入中國領海範圍,日本政府提出抗議。
1996年9月26日,香港保釣人士陳毓祥從船上跳下釣魚島附近海域以宣示主權。但由於當地水深浪急,陳毓祥被海浪拋高至頭部撞向船身而昏迷,不幸遇溺殉命。

2000年代保釣示威

從2000年開始,中國大陸,香港有過多次有合作的保釣行動,他們租用福建漁民的漁船前往釣魚島宣誓主權。前一階段民間保釣以港、澳、台地區民眾為主體,大陸民眾鮮有參與。
3月24日,中國大陸民間保釣第四次出航保釣,共有馮錦華、張立昆等7人成功擺脫日艦堵截,登上釣魚島。

2001年日本保安船撞沉台灣德發38號漁船事件

2001年6月7日,台灣漁船「德發38號」捕魚時被日方保安船認定越界捕魚,即使德發38號漁船向台灣方向駛離,日本保安船仍緊追再後,追了一個小時,再連撞德發38號漁船4次,漁船被撞翻,5名大陸漁工及船長落海,後由日艦救起,漁工不滿日方粗暴行為,拒絕登船,爬上台灣友船。
但是船長姚坤明拒絕被日方撈起,寧可泡在海水中,直到蘇澳海岸電台呼叫附近另一艘台灣漁船豐榮六號前去搭救,姚坤明船長才爬上該船,躲入艙中。後仍被日本警方帶回日本石垣島關押。
落入日本海上保安廳手中的姚坤明船長,從此遭到了日方不人道的對待100多天。從六月七日被捕以後,姚船長被關進了琉球石垣島當地的刑務所(監獄兼看守所)。他被放在一間小小的獨居房中。一扇吹不進風的小窗,一把小搖扇,沒有電風扇,每日燠熱難耐。更糟糕的是,獄卒每天要求他要向日本人一樣,把腳放在屁股下面坐著。姚坤明在裡面,度日如年,苦不堪言。[144]

2008年以前類似的日本保安船撞沉台灣漁船事件

2004年2月至2005年5月,台灣「金順豐66號」、「新滿福3號」、「金日進116號」等6艘漁船先後遭日方扣押。在被迫繳納擔保金後,方獲保釋。
2005年6月8日,在釣魚台附近海域正常捕魚的台灣漁船,頻繁遭日方巡防艦驅趕、暴力對待,憤怒的漁民駕船左右包抄,圍住日方巡防艦,並用擴音器示威抗議,雙方僵持近一個小時,事件引發大量台灣漁民憤怒抗議。

2006年保釣運動

2006年10月22日香港保釣行動委員會的「保釣二號」漁船載著中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保釣人士起程前往台灣,預定於抵台後與台灣及海外保釣人士會合併一同出發往釣魚島宣示主權,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表聲明警告日本冷靜對待保釣人士。但因為受到中華民國的阻撓,最終只有「保釣二號」一艘船前往釣魚島。但「保釣二號」進入釣魚島海域後遭到日本海上保安廳艦隻和偵察機包圍,並遭日方艦隻撞擊驅逐,結果「保釣二號」在距離釣魚島10多海浬的水域停下並為十年前於保釣行動中在釣魚島海域溺斃的陳毓祥舉行公祭儀式後便被迫回航。中國大陸外交部只發表嚴正聲明。出於維護地區穩定的目的,兩岸都沒有派出軍隊參與保釣運動。

2008年日艦衝撞聯合號事件

2008年6月10日凌晨2點左右中華民國瑞芳鎮之「聯合號」海釣船於釣魚臺海域從事娛樂休閒,遭支援第11管區日本海上保安廳第10管區巡視船「甑」(こしき,PL123號)[145]撞沉。船上乘員落水,被日方撈起並載往石垣偵訊,隔天日方釋放船員但卻扣留船長。引起臺灣社會輿論撻伐,中華民國外交部立即召來日本駐台代表表達抗議立場並重申釣魚臺列嶼為中華民國主權所有。中華民國總統府方面也於事發第三天對日發表強硬聲明後,行政院長劉兆玄於立法院接受質詢中表示不惜對日本宣戰,最後日本政府釋放船長返臺,事件落幕。
6月15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歐鴻鍊對於日本在14日提出撞沉事件調查報告,表示無法接受,決定召回中華民國駐日代表許世楷以表達「嚴正抗議」。下午,日本第11管區海上保安本部長那須秀雄召開記者會,聲明「使對方船沉沒,船長受傷表示遺憾。這是無法推拖的。」,「甑(こしき)為了確認船名而靠近的行為是正當的,但接近的方式存在過失。賠償的問題也會做適當的回應。」[146][147]日文中「這是無法推拖的(お詫び申し上げる)」即為「道歉」之意,這是日本官方首次就此事件公開表示道歉。晚間,臺灣保釣人士搭乘「全家福」海釣船前往釣魚臺表達釣魚臺主權,中華民國海岸巡防署首次派海巡艇護航,於16日凌晨進入12浬內海域,更進一步接近至0.4浬,但海象不佳並未登島,海釣船與海巡艇一同繞島一周之後返航。[148]
6月17日下午,聯合號船長及船員與台北縣長周錫瑋一同召開國際記者會,以事發當時錄影、船方的GPS記錄與日方的雷達圖做比對,指控日本官方在處理撞船事件說詞、調查報告與控訴,皆與事實不符,有刻意隱瞞事實之嫌,使得事件無法因為日本在15日的公開道歉獲得解決。[149]
6月19日,日本第11管區海上保安本部那須秀雄本部長親筆寫下致歉信,信中明確以日文漢字寫出「衷心歉意」字樣。正本由日本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副代表舟町仁志於下午四點前往船長何鴻義家中親手交給何鴻義。影本由日本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長池田維於上午前往中華民國外交部呈交外交部部長歐鴻鍊[150][151]

2010年中日船隻相撞事件

2010年9月7日,發生日本海上保安廳11管巡視船PL63與那國號、PS11水城號在釣魚台海域兩度衝撞中國漁船閩晉漁5179號並將中國船長詹其雄扣押的事件。[152][153]9月8日,中國大陸民間保釣人士在首都北京發起示威遊行,並在日駐華使館前抗議。遊行隊伍揮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高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手舉「滾」字牌和將「日本」二字打上黑叉的條幅站成一列高喊口號,並向日本大使館提交了《抗議信》,信的內容為一張中國古代青銅掛鐘圖片,意為「送終」。參加遊行的保釣人士聲稱,日本此舉不是「挑釁」而是「侵略」,要求日本道歉並做出相關賠償,並且不排除國慶節再次登上釣魚台以及「在周邊打漁」的可能。[154]
同日,香港的保釣人士在日本領事館外焚燒日本國旗,手舉抗議標語,高喊「日本滾出釣魚台」以示抗議,並向日方遞交請願書要求釋放被扣押的中國船長。同時,又有香港的政黨代表前往日本領事館進行請願。遊行負責人表示,將會根據事態的發展制定進一步的行動。[155]
9月24日,日方突然宣布釋放中方船長,船長詹其雄於次日凌晨返回中國。之後,中方要求日方就此次事件作出道歉和賠償。

2012年保釣運動

2012年8月12日,香港保釣行動委員會的「啟豐二號」漁船載著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的保釣人士起程。他們先前往台灣,預定於抵台後與台灣及海外保釣人士合併一同出發往釣魚島宣示主權。但由於台灣原先用作出海的船隻的船東堅持不願意履行約定出海,台灣方面保釣活動受阻,最終只有「啟豐二號」一艘船前往釣魚島。
8月15日,「啟豐二號」進入釣魚島海域後遭到日本海上保安廳艦隻和直升機包圍,日方船隻利用日語普通話發出警告。當「啟豐二號」進入距離釣魚島十五海浬的範圍,日方船隻開始發射水炮攔截「啟豐二號」,其後更與「啟豐二號」發生碰撞。在UTC+8時間約16:30,「啟豐二號」宣佈成功登陸,14名登陸人士隨即被大量日方人員包圍,並以「非法入境罪名」拘捕所有14人。其後,日本外務省事務次官佐佐江賢一郎亦就事件召見中國駐日大使程永華並提出抗議,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傅瑩亦緊急召見日本駐華大使丹羽宇一郎,並與日本外務副大臣山口壯通電話,就日方在釣魚島非法抓扣中國公民事提出嚴正交涉。

其他

  • 大陸棚的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1996年通過了批准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156]此公約對領海、臨接海域、大陸棚、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中國大陸和台灣都認為釣魚島在地質上是己方中國大陸領土大陸棚/大陸棚的延伸,[157]並與沖繩群島間有海溝相隔,沖繩海溝證明中國和日本的大陸棚是不相連的,海溝是中日兩國的界線,在1683年即被中國人稱爲「中外之界」,海溝的因素在大陸棚劃分上不應被忽視。日本則認為,海溝在兩國間的大陸邊的延伸上僅是偶然的凹陷,日本200海浬的大陸棚權利不受影響,主張中間線原則,堅持沖繩海溝因素不予考慮在內,認為中間線才是合適的界線。中日雙方均力圖將釣魚台及其周圍海域劃歸己有。中方認為,從海洋法和國際司法判例來分析,中國的理由比日本充分、主張比日本合理。[8]
  • 中國官方與民間曾指出「1944年東京裁判所判決尖閣列嶼隸屬當時處於日本統治下的台北州」。該說法最早見於《當代中國研究 1996年第3期,李洪山,中日釣魚列島爭端及擱置淺析》:「但即使在日據時代,釣魚台同台灣的隸屬關係也曾被日本政府確認。1944年,日本東京法院在裁決台北州沖繩縣有關尖閣群島(釣魚列島)漁場的爭訟時,判定這些島嶼歸台北州管轄,漁民前往這些島嶼捕魚,需有台北州的許可證。」此文引用1971年基隆市漁會理事長謝石角先生根據記憶之證詞。丘宏達在《當代中國研究 1997年第1期》的〈讀者來信〉中指出[160]郭明山經初步查閱,認為「似無」該判決的存在。郭明山先生並根據謝石角證詞調查當時《台灣日日新報》,其説法大致上與李洪山說法有以下出入:
  1. 事件發生在1939年八月,位於東經123至124度、北緯24至26度間,此一範圍包含釣魚島(25°46'N 123°31'E)、與那國島西表島之間海域。
  2. 台灣漁船在該海域作業時遭到沖繩警戒船暴力干涉。受害漁船於同年十月之後提出「刑事訴訟」與求償兩萬日圓。
  3. 次年1940年四月,經日本中央政府農林、拓務兩省調停,沖繩縣與台灣總督府雙方協商,認為新漁場係在公海上(當時國際常識之領海範圍為三海浬),應由台灣沖繩雙方共同開採該地區之資源。
  • 日本國家檔案館(國家公文書館)「亞洲歷史資料中心」網站(http://www.jacar.go.jp)就有關釣魚台某些日本外交歷史文件資料可公開查詢方面的變化:日本學者井上清在其《釣魚諸島的歷史與領有權》一書中介紹了1894年(日明治27年)12月27日內務大臣野村靖給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的秘密文書(《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秘別第一三三號文書 3),內容為:「關於久場島、魚釣島上建立航標之情況,沖繩縣知事之呈報已如別紙甲號所述。明治18年與貴省曾有商議後致沖繩知事之指令,已如別紙乙號所述。而今與當年之情形已經不同,故已另行文向閣議提出申請,謹與貴省商議。」村田忠禧教授發現井上清的著作發表後此秘密文書資料在該網站連結上已找不到,只能看到內容是向內閣會議提出在「魚釣島上建立航標之事」被接受的1895年1月12日的文書(《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秘別第一三三號文書 4)。[28]井上清對1894年12月27日秘密文書中「而今與當年之情形已經不同」解讀是「1885年左右,由於害怕清朝抗議,外務省(對在釣魚諸島建設航標)提出了異議,因此山縣內務大臣的領有釣魚諸島的陰謀沒有得逞。1890年對於沖繩縣的申請,政府也沒有給予回答。1893年沖繩縣再度申請也被政府束之高閣。但為什麼後來內閣會議居然通過了建設航標的決議呢?其實,答案就在內務省給外務省的協議文中,因為裡面談到『如今與當年(明治18年外務省反對的時候)之情形已經不同』。…… 1885年的時候,政府害怕在釣魚諸島上公開樹立國標會引起清朝的疑慮乃至紛爭,而現在〈指1895年即明治27年〉日本在釣魚諸島上樹立航標,清朝無力表示抗議。即使抗議也不過是形式上的事。政府已經決定進行佔領台灣的作戰,講和之際肯定是要清朝把台灣割讓出來的。盛氣凌人的明治政府認為對於台灣和沖繩縣之間釣魚台那樣的小的無人島嶼都無需實行軍事佔領,只要宣布歸沖繩縣管轄,建立一個航標就可以了。」[1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台話題的言論管制:
  1. 2010年9月17日,「釣魚台」被列入針對Google搜索中國國家防火牆關鍵字。含有詞語「釣魚台」的語句被禁止作為QQ簽名,百度關閉包含「釣魚台」詞條的貼吧搜索。
  2. 2010撞船事件後,中國境內有關抗議者毀壞日本品牌汽車,毀損專營日本電器的商店,逼迫穿漢服者脫衣等新聞被管制。[161]
  3. 在2012年7月份測試中,Google香港雖對含有釣魚台關鍵詞提醒「可能會導致連接暫止阻斷」,但經多次測試,有少量情況可以通過谷歌搜索,未被中國國家防火牆阻斷,QQ簽名也可以正常使用含「釣魚台」的語句,百度仍然關閉包含「釣魚台」詞條的貼吧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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